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