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占用林地、草地,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使用国有林地、草地收取的补偿费应当用于林地、草地建设,并妥善安置原林地、草地使用者的生产和生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