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确权给兵团的土地的管理工作;其土地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兵团各师(局)的土地管理工作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兵团系统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当服从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