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