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与土地开垦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开垦的土地应优先承包给原用地者使用、经营。其中,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应分别有不少于10%的面积植树造林和种植饲草饲料;用于牧民定居、发展畜牧业的,应主要用于进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开垦国有荒地实行有偿使用,由开垦经营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