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与土地开垦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超过一年不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2倍缴纳闲置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