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农田防护林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农田防护林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