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的规划、建设、保护、修复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田防护林是指以保护农田、保障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农田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人工林,包括农田和园地的防护林以及农田外围防风固沙林等。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