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机制,鼓励粮食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合作,调剂余缺,促进粮食供需平衡,提高掌握粮源能力。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