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根据主任会议安排,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围绕会议议题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会议议题的审议作必要的准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