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为公路及通行车辆提供安全、通讯、检测、养护、机电、监控、收费、信息系统的设施;排水系统(边沟、截水沟、盲沟等)、桥梁附属设施、隧道附属设施;道班房、收费站、检测站、公路建设和养护料场、公路客货运站点、服务区、路线指示牌等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