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