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依法使用、利用公路及其设施,有权检举、控告、依法制止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