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