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条例/第六章 资金保障第五十六条有效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