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条例/第六章 资金保障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出让县道、乡道、村道的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