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非公路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发现非公路设施损坏,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处理;危及公路正常使用的,可以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修复、处理;逾期未予修复、处理的或者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难以找到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修复、拆除、清除等消除危险的措施,费用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