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公路养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巡查公路,并作巡查记录。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接到举报或者在巡查中发现损坏公路及其设施和影响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应当制止。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对损坏的公路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对不能正常使用的公路,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在养护作业区的起点和终点设置警示标志,及时采取措施,方便车辆通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