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