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区等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动解决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