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从业人员离岗一年以上或者换岗的,上岗前应当重新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务工人员和学校实习学生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