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
(二)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工作环境、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四)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检举和控告;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并有依照有关法律获得赔偿的权利;
(八)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