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生态环境、水资源等约束和城镇开发边界管控,严格控制新建各类开发区,促进城市群生态环境共建共保、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节水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