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渭河流域实行河长制,省、市、县、乡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渭河干流及其支流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责任水域管理和保护治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项工作;
(二)组织对责任水域内违法行为的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三)协调明确跨行政区域水域的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合防控;
(四)组织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级河长应当依法履行河长职责,组织开展河流巡查调研,及时掌握河流健康状况,协调解决河流管理和保护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