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对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负总责;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渭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辖区内渭河流域保护治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