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二十条有效省渭河流域综合规划的实施情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渭河生态区保护利用规划、渭河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渭河河道采砂规划的实施情况,由省渭河流域保护治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渭河支流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由设区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