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在渭河干流及其支流取水或者未按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