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漳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漳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