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漳河流域的流域规划、生态修复与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漳河流域是指位于本市境内的浊漳河、清漳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