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修剪城市道路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大树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