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绿化建设计划,安排相应的土地和资金保障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护。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