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管理区域派驻负责人员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等基本服务;

(二)依法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用设施;

(三)建立日常管理档案及共有部分的资料档案;

(四)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