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与公共供水单位商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