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居民用水户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水情水价,增强节水意识;

(二)学习节水知识,掌握节水方法,培养节水型生活方式;

(三)选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并保障良好运行,不购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设备和产品;

(四)积极配合节水改造,发现跑冒滴漏等情况及时维修。

居民生活用水确需变更为非居民用水的,居民用水户应当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纳入非居民用水户管理,单独计量、缴费。

农村生活用水应当安装、使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免费供水或者实行包费制。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