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可以采用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采取租赁方式配置的,土地使用年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采取先租后让方式配置的,租让年期之和不得超过该用途土地出让法定最高年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期不足,确需延长的,可以依法适当延长使用年限,但是剩余年期与续期之和不得超过该用途土地出让法定最高年限。

涉及缴纳或者补缴土地价款的,应当考虑土地取得成本、公共要素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地价款。

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土地租金按年支付或者分期缴纳,租金标准根据前款以及地价评估规定确定。土地租金按年支付的,年租金应当按照市场租金水平定期评估后调整,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五年。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