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主体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更新活动中,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以下必要的便利:(一)配合对现状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测量、改造、修缮;(二)给予必要的通行区域、施工作业场所;(三)提供实施更新改造必要的用水、排水等便利;(四)其他城市更新活动必要的便利。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