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具体包括:

(一)以保障老旧平房院落、危旧楼房、老旧小区等房屋安全,提升居住品质为主的居住类城市更新;

(二)以推动老旧厂房、低效产业园区、老旧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为主的产业类城市更新;

(三)以更新改造老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保障安全、补足短板为主的设施类城市更新;

(四)以提升绿色空间、滨水空间、慢行系统等环境品质为主的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

(五)以统筹存量资源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实现片区可持续发展的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本市城市更新活动不包括土地一级开发、商品住宅开发等项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