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资源开发利用中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自然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有关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