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听取中小企业及其行业组织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反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