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机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做好对中小企业的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税费减免、房租减免补贴、就业保障、融资支持、提供法律服务等措施为中小企业纾困。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