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治区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书面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