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整沟治理规划。整沟治理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规划相衔接。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整沟治理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整沟治理实施方案。整沟治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沟域名录、沟域范围、治理方式、实施时间等内容。

编制整沟治理实施方案应当征求沟域范围内村民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