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整沟治理中因生态修复工程产生的土石料以及原地遗留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优先用于本修复工程。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