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和配合医疗卫生人员工作,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疗卫生人员,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关心爱护并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