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不得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散发传单。
(二)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三)自觉遵守有关禁止吸烟的规定,不得在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履行传染病防治有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不得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
(七)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做到分类投放。
(八)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