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精河枸杞生产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精河枸杞种植、加工、经营以及相关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企业等。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