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河枸杞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精河枸杞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体系,安排精河枸杞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精河枸杞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精河枸杞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