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质量监管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精河枸杞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精河枸杞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及时通报和共享精河枸杞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精河枸杞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