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报告,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