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有包装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