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有关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证明材料;(二)进入生产场地、产品存放地检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罚没凭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